芜湖市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发布时间:2022-02-08 09:15信息来源: 芜湖市人民政府阅读次数:编辑:刘利娟 字体:【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社会各界对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的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社会评议的主体,行政机关是接受社会评议的对象。

第三条 社会评议的内容。

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评议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依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收费。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方式方法。

社会评议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评议工作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评议。分为代表监督评议和社会监督员评议2种。

代表监督评议。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等组成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小组进行监督评议。

社会监督员评议。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从社会各界选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监督员,对本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评议。

第五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